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萍,女,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萍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存款。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果。本案执行标的138543.6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沈 烈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繁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