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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4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胡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胡勇,付海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马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50688。代表人:李嘉元,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勇,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自由职业,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付海蓉,女,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勇、付海蓉无便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