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马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50688。代表人:李嘉元,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勇,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自由职业,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付海蓉,女,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勇、付海蓉无便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