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姜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兵,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地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并非出让,而是“归并房”类型下未缴纳土地出让款的国有划拨土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均可以证明。根据《归并意见》等规定,所有归并房所对应的土地均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并不影响后续办理过户手续。
二、在案证据证明冯强对于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但未缴土地出让金,在交易进行前完全是明知的,并且也是在此基础上同意进行交易的。在冯强的要求下,《拍卖特别说明》中专门载明了需由房地集团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特别情况,即“若拍卖标的房地产本次交易过户及房地产转移登记以补缴土地出让金为前置条件的,或应由标的转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标的转让人承担存量房补地价手续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拍卖成交且拍卖标的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后,若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再行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本次拍卖标的转让方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将上述内容作为补充条款进行了重述。在拍卖前的《评估报告》中非常清楚显示了并未将土地出让金的价值涵盖在内、系争房屋土地出让金并未交纳。
三、冯强并不存在对系争房屋过户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的信赖,拍卖文件和《买卖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条件也没有满足。
四、现有新证据证明双方于2015年4月1日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交接事宜,因此原审判决第二项错误。综上,一审法院相应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再审。冯强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房地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目前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冯强和房地集团公司均认可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房地产交易中心亦收下了过户材料,冯强也缴纳了过户税费并获取了回执,现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完成过户手续,房地集团公司认为系冯强另行提出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求所致,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陈述本院难以采信。房地集团公司另主张缴纳土地出让金非过户的前置条件,但从目前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可以确认补交土地出让金确实为过户的前置条件。冯强认为房地产交易中心已明确只有在房地集团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系争房屋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房地集团公司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一审法院判决房地集团公司办理系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手续,并无不当。至于双方是否在判决前完成了房屋交接手续,本院注意到判决生效后,双方还进行了物业交接,后续的交接完成行为,并不能确定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综上所述,房地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陶永信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毛慧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