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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611号

原告张风丽与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风丽,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611号

原告:张风丽,女,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邓杰。

原告张风丽与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张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5年4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一直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要求,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风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加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