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135号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石岘镇八委。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男,公司职员。
被告:范伟刚,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伟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