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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1135号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范伟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范伟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135号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石岘镇八委。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男,公司职员。

被告:范伟刚,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伟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