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01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2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1260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32号案中执行,故(2016)鄂01民终32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鄂0116执1260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32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