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席根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赵有荣,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席根文与被执行人赵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有荣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席根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有荣给付工资545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32元、执行费726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赵有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7524.5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有荣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在被执行人住居地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