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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328号之六

席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28号之六申请人席某某,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执4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294616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4.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