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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380号

赖伟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赖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380号

申请人:赖伟英,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申请人赖伟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赖伟英持有的交通银行佛山北滘支行号码:xxxxxx的空白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赖伟英负担。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周海民

审判员  蔡少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