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380号
申请人:赖伟英,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申请人赖伟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赖伟英持有的交通银行佛山北滘支行号码:xxxxxx的空白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赖伟英负担。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周海民
审判员 蔡少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