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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058号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马琳,社长。被执行人王长明,男。被执行人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汉龙中心468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代偿款五十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五分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长明、北京互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王长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平

审 判 员  赵建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