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5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00001831236C。负责人宋国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子淇,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科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航宇剪板折弯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志野),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南大街**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牡环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因被执行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安装并使用一台小型燃煤锅炉供热。申请执行人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39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卷宗一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体现为留置送达,但无见证人签字或拍照、摄像等佐证,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牡环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亚明
审 判 员 王 征
人民陪审员 李安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