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62号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399号中央公馆小区12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振,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良忠,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馆物业公司)与被告耿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长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