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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62号

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62号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399号中央公馆小区12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振,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良忠,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馆物业公司)与被告耿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长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