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459号被执行人唐怀仪,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市辖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唐怀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兴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怀仪、陈兴辉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阚某。被执行人唐怀仪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先由邵明振执行,后由郝文科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怀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2月、8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9月2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7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遵义市市辖区板桥镇大沟乡田坝村村委会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5、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唐怀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怀仪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721号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