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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163号

于艳娜、王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艳娜,王显荣,于保庆,徐翠英,王艳,王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于艳娜,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显荣,男,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于保庆,男,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徐翠英,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汉族,住莱阳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