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于艳娜,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显荣,男,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于保庆,男,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徐翠英,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汉族,住莱阳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