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23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
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道,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675号新天地东区*幢*楼。
负责人:杨刚,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永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冠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