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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8658号

8658钱佳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佳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865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佳燮,男,193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钱佳燮因以叶子(黄婉儿、黄伟)为被告的民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9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钱佳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立案受理本案,并调查审判。事实和理由:其认为本案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上诉人以叶子(黄婉儿、黄伟)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提供的材料尚无法明确被告的具体信息,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钱佳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荣祖

审 判 员 陈 婧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