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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248号之一

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慧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慧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69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慧骞,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慧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拘留措施未能实施。经本院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慧骞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鄂1022执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慧骞名下的雅阁牌K33型车(号牌号码:鄂D×××××)一辆,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慧骞名下的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价值低,不要求查封车辆,故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学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