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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刑初128号

李某甲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2015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到本县沭城街道新康嘉园小区北门章某甲经营的“途顺”汽车租赁门市租赁了一辆价值人民币6.3万元的苏N×××××荣威牌550轿车,约定租用人只能将车辆自用,不得将车辆进行抵押、转租。同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了上述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冒充车主章某甲的身份将该车抵押给徐某,从徐某处借款人民币6.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车辆已被章某甲找回,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还了徐某的欠款。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获得借款,使用伪造的自己家的房屋所有权证假意将房屋作抵押,向顾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张某、胡某、顾某等人证言、相关书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有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其租车抵押借款、伪造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徐某、张某、胡某、顾某的证言、伪造的房产证、二某、汽车借用合同、借款借条、机动车登记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有数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合同诈骗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犯合同诈骗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本次犯罪前表现良好,犯罪后能自首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没收被告人李某甲伪造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一本,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长超

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

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希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