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512号
原告:许晓承,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朱军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双燕,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承与被告朱军进、陈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许晓承负担。
审判员 王姝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