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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512号

许晓承与朱军进、陈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晓承,朱军进,陈双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512号

原告:许晓承,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朱军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双燕,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承与被告朱军进、陈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许晓承负担。

审判员  王姝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