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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恢41号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斌、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斌,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斌,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执行人张利,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沔。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斌、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执8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斌、张利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斌、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寿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