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恢42号

宋万辉、赵可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万辉,赵可芹,孙宝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宋万辉,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执行人:赵可芹,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孙宝新,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万辉与赵可芹、孙宝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可芹、孙宝新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