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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302号

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王三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设,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王三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302号自诉人赵建设,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单位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桃园路*号。被告人王三星,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诉人赵建设以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王三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赵建设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建设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建设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申 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