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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3122号

陈莉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莉,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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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122号

申请人:陈莉,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仪陇县。

被

申请人:陈斌,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仪陇县。

申请人陈莉与被申请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2099360066674及公积金账户70084000166的余额300000元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2099360066674的存款至2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斌的公积金账户70084000166余额至5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芝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