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122号
申请人:陈莉,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仪陇县。
被
申请人:陈斌,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仪陇县。
申请人陈莉与被申请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2099360066674及公积金账户70084000166的余额300000元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2099360066674的存款至2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斌的公积金账户70084000166余额至5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芝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