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27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陵,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尹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金陵与被申请人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燕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金陵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在七个月内,孙金陵家中三次因下水道堵塞被污水淹没。在第三次淤堵后,辉燕公司对下水道弯头接口处进行排淤并重新铺设管道,此后孙金陵家再也没有出现过堵塞现象,说明辉燕公司第一次维修时没有尽责。2、辉燕公司一审提供的巡查记录不完整。辉燕公司应每半年巡查一次公共设施,每半年清扫、疏通一次排水管道,对此,辉燕公司应提交原始的巡查记录,以证明其没有过错。本案二审中,孙金陵经法院准许,到辉燕公司查看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小区共用设施日常保养原始记录,但辉燕公司以双方正在诉讼且原始记录都已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为由予以拒绝。二审法院在孙金陵未能查询到保养记录的情况下,作出终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辉燕公司陈述意见称:1、孙金陵居住的小区于2007年12月通过各项验收后竣工交付,在孙金陵入住前,其居住的单元从未发生过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形。2012年,孙金陵装修入住后出现下水管道堵塞,是因其装修不当导致的。2、辉燕公司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半年对污水管道巡查一次,并有相关巡查记录予以证明。辉燕公司管理到位,该小区很少发生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况。本案中,辉燕公司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免费为孙金陵重新布置单元管道,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服务和管理,不能以此认定辉燕公司具有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金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案中,孙金陵以辉燕公司不作为,导致其下水管道堵塞为由,提起物业服务合同之诉,要求辉燕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金陵应举证证明辉燕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导致其下水道堵塞漫溢。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均确认辉燕公司的义务即为该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明的事项。根据该标准,辉燕公司应每半年巡查一次地面排水沟,而辉燕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巡查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巡查义务。其次,虽然孙金陵主张自从辉燕公司重新铺设管道(将细管换成粗管)后,其家中未再出现管道堵塞污水漫溢情形,但因孙金陵家中刚进行过装修,再结合其所处楼层等情况,并不能径行反推认定辉燕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至于管道为何堵塞,因孙金陵起诉时距离管道堵塞发生已有近三年时间,客观上已很难通过相关鉴定来确定堵塞原因和责任,孙金陵亦无其他直接证据。另外,案涉下水管道堵塞、污水漫溢发生在2012年,而孙金陵主张损失的主要证据系在2015年本案起诉前才拍摄的照片,不能证明发生污水漫溢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具体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金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嫒珍
审判员 朱亚男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