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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11号

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三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三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被执行人:德州三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卫彬,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振华大街东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