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金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德路南首。
被执行人:德州三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卫彬,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振华大街东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