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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32号之一

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筑城公司)、王学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筑城公司),王学珍,曾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筑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欧大厦1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珍,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曾云玲,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筑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珍、曾云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学珍、曾云玲向申请执行人筑城公司支付396073.82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珍、曾云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筑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珍、曾云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