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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98号

陈绍刚、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绍刚,王美珍,黄三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刚,男,1986年4月14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美珍,女,1975年10月21日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黄三千,男,1968年3月31日生,住吉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陈绍刚申请王美珍、黄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128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美珍、黄三千应支付申请人陈绍刚案款112500元,承担执行费158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40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美珍;黄三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斌

审判员  黄卫华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