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刚,男,1986年4月14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美珍,女,1975年10月21日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黄三千,男,1968年3月31日生,住吉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陈绍刚申请王美珍、黄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128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美珍、黄三千应支付申请人陈绍刚案款112500元,承担执行费158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40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美珍;黄三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斌
审判员 黄卫华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