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马光栋,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王会席,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光栋与被执行人王会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光栋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8000元及诉讼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等,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5、经申请人提供,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已被另案扣留,尚余工资每月150元已扣留,现未到提取时间。6、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查找到。7、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所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尚未到提取时间,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科学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