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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5656号

5656蒋建良与缪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建良,缪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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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5656号申请执行人蒋建良,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缪小虎,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蒋建良与被执行人缪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缪小虎应归还蒋建良借款25000元,承担诉讼费886元。因缪小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建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缪小虎结欠蒋建良25000元,承担诉讼费886元,共计25886元。缪小虎已支付8576元,余款17310元,由缪小虎在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缪小虎如未能按约履行,蒋建良有权按原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蒋建良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蒋建良与缪小虎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以终结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