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陈劲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县欣景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县五美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泳明。被执行人长沙县全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五美集镇98号。法定代表人王泳明。被执行人王泳明,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赵献云,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1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2016)湘01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沙县全鑫养殖专业全作社、长沙县欣景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王泳明、赵献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2016年4月20日,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陈劲宇,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变更陈劲宇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劲宇与被执行人长沙县全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泳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沙县全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五美商贸综合体市场A栋107号、108号、C栋102号、103号、104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位于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五美商贸综合体市场B栋的201,C栋的106、201、202、302、401房屋(产权证编号: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长房权证江字第××);被执行人王泳明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江背镇五美集镇98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长房权证江字第××号)作价10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陈劲宇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