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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583号

吴丹与谢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丹,谢邦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吴丹。被执行人谢邦强。申请执行人吴丹与被执行人谢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谢邦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谢邦强名下有位于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6栋1804号房产一处(预售证号为2010-0136号,合同编号为201001361804),该房产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潘 玲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