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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043号

张伟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043号

被执行人:张伟刚,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关于被执行人张伟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7月10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定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余砚文

审判员  曹中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