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康惠芬,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康惠芬与被执行人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冀098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惠芬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
审判员 龚爱亭
代理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庆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