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5007号原告临安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安人家12(12幢营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4372874T。法定代表人钱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金潮、陆惠娟,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波,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波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因原告临安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丽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