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445号
原告:勾成年,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福寿,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成年与被告崔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勾成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勾成年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勾成年负担。
审判员 王德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佳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