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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396号

上海航昱农副产品贸易中心诉上海大西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航昱农副产品贸易中心,上海大西洋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航昱农副产品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祝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上海嘉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盛宇,上海嘉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大西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10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郭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朝明,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航昱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西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航昱农副产品贸易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陶永信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毛慧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