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罗明,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罗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东谈话反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王东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东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明应继续履行(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庆 红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