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电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X。法定代表人罗赤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贤锋,该公司法律事务办主任。被执行人覃辉。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侵占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忻合二级路到J1点24.6米、从J1点到J2点24.37米、从J2点到J3点67.29米,从是J1、J2、J3连线往西)的树木等杂物,恢复该土地的原状。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覃辉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合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勇
审判员 黄雪莲
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蓝田龙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