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1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FAYEELLENHARTZELL。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东海村117号。法定代表人陈安林。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2,008.9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80.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梓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松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吕长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