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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02号

王敏与潘毓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潘毓平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王洪起,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潘毓平,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王敏与潘毓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5275.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