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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774号

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774号

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镇西镇。

法定代表人:冯金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鸣、许熙艳,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江蒋漾新村西城路3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芬。

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染款9648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后因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熙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开始,存在布匹染色加工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7月,被告尚结欠原告加工费96487.1元。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一份给被告。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加工费96487.1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772元,由被告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

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