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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108号

马飞与张兰青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飞,张兰青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男,回族,生于1975年11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开城镇上青石村*组。被执行人张兰青,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州区西关路***号。马飞与张兰青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5000元,诉讼费963元,执行费117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兰青不在案件所提供地址居住且无法联系,而且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兰青的银行、车管、证券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张兰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