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对原告曹登峰诉被告张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之“2016”补正为“2017”。
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
曹登峰与张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对原告曹登峰诉被告张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之“2016”补正为“2017”。
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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