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43号被告人闫金发,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西洪乡关帝村九组。被告人闫金发犯强迫卖淫罪,(2017)豫17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闫金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就罚金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闫金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威
审判员 王书阁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