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特33号
申请人:赵进忠,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6日,住邓州市。(系赵传江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峰,邓州市天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赵川江(又名赵传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2日,住址同上。(缺席)申请人赵进忠要求宣告赵传江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进忠诉称:其儿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6年4月份走失至今,家人多方查找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赵传江失踪。申请人赵进忠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及关系;证人证言两份;邓州市公安局都司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赵川江于2006年4月从家中走失,家人寻找至今未果;邓州市××××镇赵桥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赵川江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6年4月份失踪;村委证明一份,证明赵传江又名赵川江。对申请人赵进忠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赵传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2日,住邓州市××××镇赵桥村赵营15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赵进忠之子。赵传江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6年4月份走失至今,家人多方查找未果。申请人赵进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传江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出寻找赵传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传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传江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赵传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赵进忠要求宣告赵传江失踪。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传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庆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