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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2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明与被执行人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明,宋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2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宋东华,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申请执行人刘东明与被执行人宋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宋东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