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635号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景洋。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