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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231号

周丽琴与周满萍、陆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琴,周满萍,陆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23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琴,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周满萍,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陆金祥,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周丽琴与周满萍、陆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周满萍、陆金祥应归还周丽琴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因周满萍、陆金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丽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周满萍、陆金祥结欠周丽琴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承担诉讼费525元。该款周满萍自2017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元,直至付清。周满萍如未能按约履行,周丽琴有权按原判决书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周丽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丽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周满萍、陆金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丽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