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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779号

姜柏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7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柏林,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柏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3日16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接举报,在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长华公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姜柏林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缴若干毒品疑似物。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搜缴的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称重结果为22.7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柏林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柏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姜柏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柏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姜柏林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柏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谈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琍

书记员  高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