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9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子营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余庆县关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付仕香,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段吉君、徐和先作出的余卫计征决字〔2017〕第108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聂国刚
审判员 李国友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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